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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不服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3-09-04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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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复决字〔2023〕第14号

申请人:郑亚迪,男,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明珠世纪城。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温县太行路西段1169号。法定代表人:王锐,局长。

申请人郑亚迪不服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6月6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郑亚迪申请称:1、营养标签作为食品标签的一部分,主要用来向消费者展示食品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识虚假信息,因此企业应该在真实客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能影响到产品营养成分波动的各项因素来确定标签值,而不能允许误差,“编造”或者“改造”数值,这样做就违背了标准的“基本要求”。食品营养标签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虚假信息会导致消费者的错误选择,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则会造成企业之间不公平的竞争,按照检测数值来看,该厂家营养成分表能量938千焦/100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1%,蛋白质7.1克/100克,营养素参考值11%。脂肪标识107克/100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8%,钠22902毫克/100克,在此基础上,案涉产品应当标注的能量值为4502 千焦/100克,营养素参考值应为54%,明显案涉生产者在编辑案涉产品信息的过程中未经过正规的具有CMA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必要检测,系胡编乱造的数据,作为一个食品生产者,未把食品安全大于天的理念放心中,把经营食品做儿戏。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置若罔闻。视法律为无物。且在实测中,脂肪为4.5克/100克,营养素参考值应当为8%,在此基础上,同时,造成的误导信息还有能量值,该产品标识能量为938千焦/100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1%,但按照实测值来计算,能量标识应为709千焦,营养素参考值为8%,按照28050里面的允许误差值,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钠,糖的允许误差值要小于120%标示值,该产品标识的能量值最大允许误差值为851克/100克,但案涉产品实际标注中为938千焦/每100克,明显该产品的能量值已超出规定的误差值。综上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没收与处罚及公众道歉,及启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召回计划。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应当按照该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应当按照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申请人己经提供初步证据(河南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来证明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未公开调查证据结果,无法证明案涉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此情形下,而是迳行采纳被举报人递交的情況说明函,该厂家的回复函中提到总局第49号令中的第三十七款,该条令所强调的标签瑕疵系单位标示不规范,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而非是虚假标注。印刷错误并非不予处罚的理由,亦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依据。如此重大的错误,企业应当接受从重处罚,并立即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进行紧急召回,并向公众道歉,并向已购买并食用的消费者进行追踪回访等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未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从而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公民投诉举报权。而申请人违法线索已提供,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故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购买的河南品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品正烩面料脂肪含量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一事,要求答复人予以查处。接到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对河南品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具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世齐,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5715609418L;《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码:SC12541082500210,有效期至:2026年7月27日,该企业经营主体合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答复人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标签确实存在问题,但因该企业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5月28日,答复人执法人员以邮件方式将处理结果发送申请人邮箱。综上所述,答复人已经依法履行全部法定职责,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称河南品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品正烩面料脂肪含量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接到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对河南品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标签确实存在问题,但因该企业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向本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郑亚迪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