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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不服温县招贤乡人民政府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3-09-04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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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复决字〔2023〕第12号

申请人:杨某某等五人

被申请人:温县招贤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温县招贤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于2023年6月1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申请称:申请人系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招贤乡安乐寨村村民,合法承包本村集体土地,现申请人承包地因“河南省西霞院水利枢纽输水及灌区工程项目(温县段)”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征地补偿登记材料;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4、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6、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该邮件于2022年9月15日,因被申请人拒收退回。申请人遂就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一事依法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2022)豫0825行初33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遂依法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4月17日,温县人民法院就执行案件立案。直至2023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凭证及足额到位凭证事项涉及隐私无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的有关信息,其主张申请人所申请相关信息不存在,明显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相悖。二、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涉及任何隐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之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凭证及足额到位凭证等信息,完全不涉及任何个人隐私,被申请人以此为由拒绝公开该项信息,明显违反该法规的明确规定,系拒绝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三、温县自然资源局明确被申请人掌握申请人所申请相关政府信息。2022年10月13日,温县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中明确:“……二、征地补偿登记材料请到招贤乡政府申请公开。三、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请到招贤乡政府申请公开。……六、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请到招贤乡政府申请公开。”由此可知,被申请人确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其主张相关信息不存在系怠于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逃避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直接侵犯申请人的合法知情权。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系为了构建阳光政府,保障公民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且该信息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被申请人先后通过拒收信息公开申请、拒绝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违反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主张信息不存在的方式等,拒绝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严重损害人民政府公信力。综上所述,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温县招贤乡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

本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没有证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温县招贤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