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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3-09-04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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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复决字〔2023〕第1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于2023年6月8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申请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河南省温县温泉镇永丰巷25号,因政府征收项目的实施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没有通知申请人相关征收补偿事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至18日,雇用挖掘机,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为了知悉相关的补偿事宜,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以特快专递(1276683118902)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被申请人签收快递后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函》,拒绝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而向温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望依法审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所作出的回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申请人不是其申请公开信息所涉房产的权利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所以答复人已经依法答复申请人不得公开,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不是其申请公开信息所涉房产的权利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现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政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