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复决字〔2023〕第17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至18日对申请人位于河南省温县温泉镇永丰巷25号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于2023年6月8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申请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河南省温县温泉镇永丰巷25号,因政府征收项目的实施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没有通知申请人相关征收补偿事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至18日,雇用挖掘机,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出警民警告知申请人该房屋系被申请人组织予以拆除,应该找被申请人进行协调,申请人又前往被申请人处索要说法,但是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房屋被拆除一事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申请人只能诉诸法律,望温县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并不是复议所涉温泉镇永丰巷25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其所申请事项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依法无权申请复议。二、申请人所提出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不存在,答复人未实施强制拆除复议所涉温泉镇永丰巷25号房屋的行政行为。综上所述,请求温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不是复议所涉温泉镇永丰巷25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其所申请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现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政府认为:申请人不是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