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复决字〔2023〕第15号
申请人:杨某某等五人
被申请人:温县水利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温县水利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3年6月8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申请称:申请人系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招贤乡安乐寨村村民,合法承包本村集体土地,现申请人承包地因“河南省西霞院水利枢纽输水及灌区工程项目(温县段)”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快递单号:1174714111574)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2、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发放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输水工程永久用地分村分地尖及土地补偿费用详表<基本农田>》);3、征地协议。”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至今仍未予以书面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自签收后,一直未予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依法进行延期答复,至今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应尽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温县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温县水利局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
本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没有证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温县水利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