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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不服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3-09-0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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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复决字〔2023〕第18号

申请人:鲁某某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鲁某某申请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邮政国内挂号信函(XA26244086444)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对温县德道百货店(下称:被投诉举报人)涉嫌多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邮政综合查询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签收。2023年4月13日通过邮政国内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充线索,邮政综合查询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签收。2023年5月1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关于鲁某某先生举报投诉信的回复》,载明对案涉举报不予立案,投诉终止调解等内容。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知情权的法定职责,因行政复议实行一事一申请原则,本次复议仅针对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作出的行政行为,具体如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事项具有管辖权,并负有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知情权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涉嫌无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被投诉举报人作为案涉食品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照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应当对案涉产品的标签内容负责。现其未尽到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涉案产品信息及进货查验的义务,向申请人交付了涉嫌无证生产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签的食品,其行为明显违法。据此,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网络经营案涉产品的行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被申请人显然对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行为有管辖权,其对案涉举报不立案调查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退一步讲,即便经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后,确认申请人举报属实。但生产者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属地查处,其也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将案涉举报线索移交至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现被申请人显然未全面履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申请人并未主张过赔偿。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函载明“被投诉方拒绝赔偿”,显然是被申请人虚构了申请人要求赔偿的情形,申请人在此指出。三、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的目的旨在请求其履行保护自身财产权、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之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地方行政复议规章,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鲁某某投诉举报温县德道百货店违法线索”,线索标明被投诉举报人销售酸辣粉的生产商涉嫌无证生产,被申请人查明,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涉案产品可提供产品生产商资质,可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销售过程中未发现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二、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涉案线索和补充线索中,写明涉案产品中的“最小销售单元”调料包涉嫌无证生产、未标注产品信息等内容,根据“最小销售单元”的定义,投诉举报人认为的涉案产品中调料包为“最小销售单元”也是错误的。另根据《其他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五条之规定,调味料包存在可以外购情形,且调味料包的信息标注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三、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酸辣粉生产厂商为“焦作市香多利食品厂”,地址在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王召乡尚香村村西50米路南,由于涉案产品生产商非被申请人辖区单位,被申请人无管辖权,且投诉举报线索不足以作为涉嫌违法证据,故不存在未履职情况。四、复议申请人认为的因复议产生的财产损害,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中,未出现违法违规,不存在未履职情形,属于正常执法,不存在侵害复议申请人的行为,故复议申请人提出赔偿被申请人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经复议查明: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温县德道百货店违法的线索,线索标明该店铺销售酸辣粉的生产商涉嫌无证生产,被申请人查明,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涉案产品可提供产品生产商资质,可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销售过程中未发现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后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酸辣粉生产厂商为“焦作市香多利食品厂”,地址在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王召乡尚香村村西50米路南,被申请人无管辖权,且投诉举报线索不足以作为涉嫌违法证据,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职情况。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向本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