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复决字〔2023〕第20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岳村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岳村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称:被申请人避重就轻,偏袒违法行为人田某某。从2023年1月26日的报警视频中可以看出。田某某骂了申请人两次后,申请人离开出警现场之后,田某某又当着民警的面骂了申请人三次,并且在民警严厉批评他“公然辱骂他人是可以拘留的情况下,他与民警叫嚣“骂人不犯法,打人才犯法”,态度非常恶劣,而且还讽刺民警,田某某目无国法,嚣张跋扈,民警对他的批评教育根本无效。田某某的行为是在挑战法律,无视公安机关的威严。因此,申请人请求温县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岳村派出所答复称:一、温公(岳)不罚决字〔2023〕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1月26日10时许,申请人到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祥和家园小区温县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电费,物业负责人田某某不收,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处警人员和申请人到物业办公室找田某某了解情况,田某某对申请人说了两次“滚”,申请人离开。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二、温公(岳)不罚决字〔2023〕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23年1月26日10时许,申请人向温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在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祥和家园小区物业交不上电费。被申请人接警后,和申请人到物业办公室找田某某了解情况,田某某对申请人说了两次“滚”,处警人员当场予以制止并对田某某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申请人自行离开。后处警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经对田某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申请人未提出异议。5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对田某某的行为做出处理,被申请人于当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6月16日将该案件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6月21日,根据田某某的违法情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温公(岳)不罚决字〔2023〕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田某某侮辱他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于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并送达田某某,复印送达申请人。综上所述,温公(岳)不罚决字〔2023〕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温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6日10时许,申请人到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祥和家园小区3号楼101室温县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电费,物业负责人田某某不收,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处警人员和申请人到物业办公室找田某某了解情况,田某某对申请人说了两次“滚”,申请人离开。后处警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经对田某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申请人未提出异议。5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对田某某的行为做出处理,被申请人于当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6月16日将该案件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6月21日,根据田某某的违法情节,被申请人作出温公(岳)不罚决字〔2023〕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田某某侮辱他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现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政府认为:田某某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岳村派出所作出的温公(岳)不罚决字〔2023〕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