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复决字〔2023〕第21号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蒋某某申请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为被申请人行政管辖区域,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对举报件结案不符合规定和无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七十七条对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后的结案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中止、终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告知了“立案”,2023年1月18日结案反馈:“不立案”,这种结案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也无法律依据。三、被申请人对举报件处理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回复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并未将涉案线索移送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件不立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申请人提供了涉案产品拼多多平台的交易凭证截图、商品快照截图、产品的快递面单照片、产品包装及实物照片和投诉举报信等线索,将相关情况清晰地陈述了事实、理由并整理成《投诉举报信》上传至12315平台,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须经被申请人依法全面核查后认定。申请人提出了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发文有“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等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也看到有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形式执法”,更有甚者帮助企业利用不实或者虚假的检测报告糊弄。被申请人虽然回复“有检测报告”但并未告知此检测报告的编号、检测机构名称和时间:②检测报告是否是涉诉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③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六条均规定证据资料的收集。从全国12315平台设置的格式来看,有立案情况:包括告知时间,告知内容和立案(不立案)的原因:有立案反馈附件:包括立案(不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12315平台格式设计上也要求上传反馈附件:包括立案(不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并未就投诉举报问题给予全面说明并提供“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和“涉诉批次产品”执行标准所对应的检测报告等有效证据。不立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具体问题避而不谈,没有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作出全面调查。有针对性地、准确地告知并提供相关证据,无法体现被投诉举报人是否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是否需要立案调查或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等问题,被申请人未能全面履行职责、未尽全面调查案件义务,反馈的内容既无关于核查经过的描述,也无充足的理由和相关依据,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的情况下作出上述反馈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五、被申请人对举报件处理程序不当、告知不完全、结案不符合规定和无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七十七条对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后的结案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中止、终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仅告知了立案,并未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并提供检测报告,这种结案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也无法律依据。结案反馈,顾名思义应当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反馈,但是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内容中既未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回复,也未对涉诉产品进行抽检,更未提供“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和“涉诉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符合执行标准所对应的全部检测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法禁止销售的问题,更未对案件如何处理等具体问题避而不谈。没有针对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作出有针对性地、准确地反馈,属于未完全履职尽责。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交: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3.不予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公众留言关于投诉事宜”的回复;6.全国12315平台举报格式解说;7.12315平台举报详情;8.消费者投诉举报信;9.产品订单交易成功截图、产品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2022年10月13日,我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蒋某某投诉举报称:其2022年9月27日在“温县味美斋副食批发网店”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菌菌有味”购买的“百花蜜”产品质量有问题一事,要求我局予以查处。接到投诉举报后,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我单位决定立案调查。经调查后,发现:1.被举报产品所涉生产厂家不在我辖区,我单位无管辖权;2.经销商系依法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食品经营主体:3.经销商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相关合格证明文件。限于平台回复篇幅字数限制,我单位对上述的主要3点内容依法进行回复。4.举报人进行所谓的蜂蜜检验系“快速检测”(快检),其主观认为涉案蜂蜜“不合格”,但未依法提供法定第三方检测报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因为快检的不确定性,所以它的结果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故我单位不予采信。5.举报人要求将检测报告书面回复,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我单位无义务书面回复其不合法请求。因举报人所述举报事项不实,且经营者进货时依法履行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义务,故我单位撤销立案。以上事实取得如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质;2.温县味美斋副食批发网店经营者张学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3.当事人提供的《关于蜂蜜假货投诉时间情况说明》复印件 1份;4.当事人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质;5.生产商的出厂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批次蜂蜜出厂检验合格的事实;6.第三方检测报告及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产品合格的事实;7.产品出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事实。8.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复印件及时间流程信息截图各1份,证明我单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回复,充分保障了举报人知情权的事实。我单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对举报人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并通过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回复,于法有据。综上所述,答复人已经依法履行全部法定职责,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2022年9月27日在“温县味美斋副食批发网店”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菌菌有味”购买的“百花蜜”产品质量有问题一事,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接到投诉举报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核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经调查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并通过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回复。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向本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