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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不服温县公安局岳村派出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3-09-0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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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复决字〔2023〕第19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岳村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岳村派出所作出的温公(岳)不罚决字〔2023〕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何某某申请称:公安机关没有实际调查,苗某某已经年满14周岁,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且其行为已经对申请人产生心理压力,造成极大的损害,应当对其处罚。

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岳村派出所答复称:一、温公(岳)不罚决字〔2023〕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侯某某与申请人在初一上学期是阳光中学的同班同学,侯某某称看申请人不顺眼,2023年5月2日,侯某某给苗某某说让帮他吓唬一下申请人。5月4日,晚上下晚自习后,苗某某在学校厕所内见到申请人,苗某某与申请人说事并给申请人说以后跟侯某某谁也不认谁。5月6日,侯某某与申请人打电话,苗某某接过电话在电话内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后申请人也在电话还口骂苗某某。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二、温公(岳)不罚决字〔2023〕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23年5月7日,申请人报警称受到了苗某某的吓唬和辱骂,被申请人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于次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2023年6月2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温公(岳)不罚决字〔2023〕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苗某某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温公(岳)不罚决字〔2023〕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望温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2023年5月2日,侯某某给苗某某说让帮他吓唬一下申请人。5月4日,晚上下晚自习后,苗某某在学校厕所内见到申请人,苗某某与申请人说事并给申请人说以后跟侯某某谁也不认谁。5月6日,侯某某与申请人打电话,苗某某接过电话在电话内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后申请人也在电话还口骂苗某某。5月7日,申请人报警称受到了苗某某的吓唬和辱骂,被申请人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于次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温公(岳)不罚决字〔2023〕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苗某某不予行政处罚。现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政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岳村派出所作出的温公(岳)不罚决字〔2023〕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