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复决字〔2023〕第8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吴某申请称:1.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申请人已经调查到卖家有过销售情况,且已下架,销毁违法事实不代表没有违法。且申请人收到货的产品是经过九蒸九晒工艺的熟地黄,且商品经过精美的包装并提前定量包装好的,里面是密封的,申请人并没有要求商家进行包装,包装上也有含量,配料,生产地址,适用人群,保质期,食用方法,没有生产许可证和执行标准,申请人也把相关证据提供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却回复该网店销售的地黄为初级农产品,而被申请人作为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却不履其职属于是严重不作为、渎职。3.关于该店有特别提示及温馨提示的内容为本产品是农产品,不宣传功效,不能替代药品,可是商家发的却是经过加工且预包装的百年古法九蒸九晒的熟地黄,包装标签写着适合中老年人及体弱多病者,其宣传页面写着功效与作用,补血,滋阴,益精填髓等等。4.维护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举报食品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查处流通领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调查取证就草率回复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之规定,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故意行政不作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九蒸九晒熟地黄到货之后发现没有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商品经过加工且进行了预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若干规定,且包装上暗示适用于体弱多病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信访件,转交张羌街道市场监管所办理,该所调查后于2月21日给予回复。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又收到相同内容的举报,被申请人于4月6日对申请人进行回复。二、经调查,怀府优品网店过去销售的地黄目前已下架,该网店销售的地黄为农产品,该网店有特别提示及温馨提示,且聊天记录显示专门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然购买,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且恶意投诉。该店负责人明确表示如果消费者对该产品不满意可以退货退款,且该店负责人已给申请人退货退款,并拒绝了申请人其他赔偿要求。综上所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经被申请人研究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九蒸九晒熟地黄的投诉举报材料后转交张羌街道市场监管所办理,该所调查后于2月21日给予回复。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又收到相同内容的举报,被申请人于4月6日对申请人进行回复。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向本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吴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