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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政府刘某某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3-07-2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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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复决字〔2023〕第6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刘某某申请称:本案被申请人未查清事实,处罚过轻,故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答复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4月19日5时许,苗某某与申请人在赵堡镇罗纳河洗浴中心二楼222房间休息,任某某、郭某某到该房间找二人打牌,任某某敲门无人答应,任某某、郭某某离开。后任某某以寻找物品为由,让服务员将222房门打开进入房间,任某某叫躺在床上的申请人打牌,申请人称发烧不舒服拒绝,任某某坐在申请人床边,探身贴着被子用手摸申请人的脸和额头,申请人将任某某手打开说“别动我”,任某某仍俯在申请人被子上摸申请人的脸和额头,申请人电话联系郭某某将任某某拉出房间。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依据正确、量罚适当。2023年4月19日6时许,苗某某向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在赵堡镇罗纳河洗浴处发生纠纷。接警后赵堡派出所迅速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取证,于当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2)猥亵多人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猥亵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任某某的违法情节,其行为不属于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情形。4月20日,被申请人告知了拟对任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任某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任某某猥亵他人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于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申请人。综上所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正确,量罚适当,请求温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的事实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政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