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复终字〔2023〕第4号
申请人:温县某村委会
被申请人:温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温县某村委会不服被申请人温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本政府处理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政府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案终止。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