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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政复决字〔2022〕第28号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3-04-24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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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政复决字〔2022〕第28号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汪某不服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于2022年8月2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汪某申请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的内容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全面,是否充分全面履行了市场监督的职责。关于被申请人回复“商家提供了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认为仅能证明商家具有生产销售产品的资质和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里面所检测的产品样品、项目合格,无法证明申请人所收到的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问题的线索确非专业机构所检测,但申请人所举报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线索,被申请人依法应依法抽检进行风险评估,被申请人并未采取任何抽样检测评估食品安全风险措施,也未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线索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可见经营者不仅需对生产者的资质等第三方证照进行核实查验,也需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被申请人回复“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显然是把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排除在了法律之外。被申请人典型通过第三方证照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的行为应予纠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根据以上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但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问题,并未调查清楚,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为其投诉产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行政相对人,故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2022年4月26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处举报拼多多店铺“千寻花茶物语”购买的“杞枸茶”存在以下问题:1、包装枸杞的未知材质的包装材料具有刺鼻气味(酸臭味);2、实物枸杞颗粒小参差不齐,产品坏果、无使用价值的颗粒较多,食用味道呈现酸涩苦感,用二氧化硫检测试剂测出该枸杞二氧化硫量超过GB2760最大限量,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巨大危害;3、商家无法提供本人购买的本批次枸杞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型式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对商家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将结果以平台或书面告知举报人。1、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订单号:220426-265436537863728,经调取该店铺后台交易记录,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在该店消费9.86元购买该产品,5月18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第一时间对该店铺经营场所现场进行举报核查,根据申请人所反映涉案产品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抽取在售相关产、品进行现场开袋检查,未发现有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2、2022年5月23日现场检查时,该店负责人当场提供在购进该产品时留存的进货查验票据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证明该产品出厂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该店在购进该产品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举报现场未发现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2022年7月11日通过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回复内容: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收到您的举报,针对你反映温县杞福食品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枸杞茶”产品,存在:1、包装材料有刺鼻气味;2、枸杞颗粒小有坏果和二氧化硫超标;3、商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及检测报告等问题。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开展实地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该公司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抽样开袋检查未发现有你反映的情况。经调查,该公司现场提供有在安徽谯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产品时购进票据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结果为合格,证明2022年4月11日在安徽谯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家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经后续调查,安徽谯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温县杞福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有定制购进该产品包膜卷材检验检测报告书(编号:SY202104895)和枸杞原料购进的检测报告(编号N2022-06),结果均为合格。综上,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建议你向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该公司在销售购进该产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也提供了该产品出厂合格检验报告。举报现场核查和采取现场开袋检查均未发现有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及违法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处理,对于申请人质疑产品质量问题,已向申请人建议向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全部法定职责,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双方提交证据:申请人提交12315平台举报记录和被申请人答复截图,申请人在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复印件,案涉订单的交易记录、物流信息、商品快照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12315平台截图及案涉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其在拼多多店铺“千寻花茶物语”购买的“杞枸茶”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调查后发现,不存在申请人所述问题,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向本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政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汪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