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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政复决字〔2022〕第40号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3-04-24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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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政复决字〔2022〕第40号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史某申请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初现旖旎”支付15.96元购买“蒸笼垫”一个,于2022年9月2签收。申请人于2022年9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申请人认为产品有中文标签,但无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使用原材料、耐热温度、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等重要信息,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以及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并未正视举报问题,回复称经调查现场未发现有涉事产品。根据该店负责人反映,该店运营模式是网上接单厂家直接发货并且让申请人向其他地方反映。无论是生产商,还是代发商,商家销售该产品属实应当负法律责任。被申请人遇事不处理,找借口推卸责任,任由商家继续违法经营,属于失职渎职行为,存在变相阻挠申请人行使举报的权利,有违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申请人举报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复议查明:2022年9月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其购买的蒸笼垫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调查处理后于2022年9月21日回复申请人。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向本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史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