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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政复决字〔2022〕第41号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3-04-24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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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政复决字〔2022〕第41号

申请人:关某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关某申请称:2022年6月1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在温县宁宁晓园食品销售店经营的网店购买2022年5月15日生产的,规格为每桶总重量 180g的酸辣粉食品,实际收到的酸辣粉食品外包装在明确标注总重量180g的情况下,称重显示仅有145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之规定温县宁宁晓园食品销售店经营的网店向申请人售卖计量不足欺诈消费者的产品违反法律规定。2022年6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处举报。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给予答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在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答复已立案后,温县宁宁晓园食品销售店经营的网店未受到任何影响,2022年8月7日,申请人第二次在该网店下单一份同规格为每桶总重量180g的酸辣粉食品,实际收货后,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8日生产,经称重显示,实际收货的外包装标注总重量180g的酸辣粉产品仅有135g。情况发生后,2022年8月12日,申请人第二次向被申请人处举报,进一步提供违法线索。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答复:不予立案,理由: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同一违法事实重复举报。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6月25日第一次提出的举报作出处理完成,告知内容为:举报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申请人作为案件举报人,申请人不认同该答复。处理举报案件的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向申请人收集证据,约3个月的时间从未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核实案件线索情况。同时,申请人称重所购买的计量不足酸辣粉产品,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是经过山东省庆云县技术监督测试所检定为合格器具,申请人所使用的称重器具检定证书编号为:QYH20220622001号。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鲁)法计(2022)372410号。本证书出具的数据通过山东省计量检定系统可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申请人根据现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复议查明:2022年6月2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其购买的酸辣粉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调查处理后于2022年10月9日回复申请人。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向本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关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