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许**
你(单位)于2022年1月28日实施了在温县太行路与慈胜大街交叉口卖手抓饼的行为,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本机关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月28日许**在温县太行路与慈胜大街交叉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1月28日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月29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你(单位)未及时改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2022年1月28日许**在温县太行路与慈胜大街交叉口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占用城市道路行为,限期内清除占用城市道路物品;
证据三:《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1月29日你(单位)未及时改正。
2022年2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2022)城罚先告字〔市容〕第4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停止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5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账户名称: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0422710001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温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