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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2022)城罚决字〔市容〕第1001号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2-03-22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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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郑*

你(单位)于2022年1月18日实施了在温县古温大街北段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本机关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月18日郑*在温县古温大街北段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1月18日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月19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你(单位)未及时改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2022年1月18日郑*在温县古温大街北段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占用城市道路行为,限期内清除占用城市道路物品;

证据三:《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1月19日你(单位)未及时改正。

2022年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2022)城罚先告字〔市容〕第1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停止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逾期未及时改正,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佰元(¥6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账户名称: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0422710001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温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