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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关 温县党政门户网站
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04日
标       题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中心城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19〕42号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10日

温政办〔2019〕42号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县中心城区建房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温县中心城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


温县中心城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中心城区建房管理,确保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温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界定的县城中心城区范围:西侧以引黄西渠为界,东侧以南水北调渠为界,北侧以蚰蜒河北200米为界,南侧以纬七路为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内居民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或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用于本户家庭自住的房屋建设活动,禁止以个人名义进行房地产类项目的开发。

房屋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四种形式:

新建:指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土地权属证明的土地上新建房屋;

改(扩)建:指将老旧房屋拆除后,在原址进行建设(面积和层数有变化);

重建:指按原房屋的面积、层数在原址上进行建设;

维修加固:指在不改变原层数、面积,对房屋进行结构加固。

第四条 中心城区内居民利用原宅基地申请建房的,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坚持“先规划审批、后拆改建设”和“从严控制、疏堵结合”的原则,并逐步控制和禁止新建自住房。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居民建房:

(一)文物保护区范围内;

(二)城市市政道路范围内(含规划道路)、河道两侧控制区内;

(三)列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的区域;

(四)影响环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五)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域;

(六)四邻有土地、建筑物等纠纷未妥善解决,影响规划审批的区域;

(七)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地下电力设施、地埋光缆等区域;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区域。

第六条 居民建房应遵从如下规定:

(一)中心城区内居民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

(二)居民建房涉及占压道路红线、河道两侧控制区的不予审批,原土地由县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后收储。

(三)居民建房临主要街道申请改建、扩建的,要统一临街立面效果,规划设计要符合整体风格。

(四)居民建房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规范,自觉履行安全及环保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

(五)居民建房应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建设”的程序,取得审批手续,经相关村组验线后,方可组织拆除、建设。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一)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负责对居民个人报送的建房申请、原房屋照片、建房方案设计图(或通用图集)、四邻户主签字进行初审,并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指导村(居)民填写居民建房审批表,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批;负责督促落实居民建房环保措施;负责对辖区居民建房进行施工前验线;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违法建房的巡查工作,对新增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县政府授权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翻建、重建、改(扩)建进行审批,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翻建、重建、改(扩)建进行审批;对审批后建设的地基处理、建筑高度、层数、面积进行全程监管;负责监督落实居民建房环保措施;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违法建房的巡查工作,认真落实巡查登记、监管和报告制度,对新增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居民违法建房的拆除工作;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履行辖区内个人自建房信访案件的属地管理职责。

(三)县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对中心城区内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个人住宅翻建、重建进行审批,并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对集体土地上居民建房的规划认定;负责中心城区内居民违法建房案件的查处工作;县政府授权,负责通知各责任单位,对违法建房案件管控,按职责分工进行履职;负责重大居民违法建房案件线索的分类、转办、督办等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内居民建房政策宣传。

(四)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职责。负责居民建房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工作。

(五)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职责。负责出动执法力量,根据重大居民违法建房案件拆除方案要求,全力配合执法行动。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居民建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通知要求,做好对违建工地停止供水等工作。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按通知要求,对居民建房涉及改变用途的不得办理相关经营许可。

(八)县供电公司职责。负责按通知要求,对确定的违法建设停止供电;加强对已断电的违建工地的用电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制止偷接、乱接电行为;负责指导、督导居民建房安全用电,及时消除安全用电隐患;负责对违法用电行为的打击和查处。

(九)县公安局职责。负责对阻扰、干扰和破坏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暴力抗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正常秩序,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县人民法院职责。负责对居民违法建房案件进行行政行为保全,对保全后继续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负责居民违法建房案件行政处罚事项的强制执行工作,并提供司法保障。

(十一)县信访局职责。对群众举报的居民建房信访案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分类、转办、督促落实。

第八条 根据各单位职责分工,对管控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察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资料骗取建房审批手续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并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及各乡镇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县政府发布的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温县中心城区建房管理流程图 2.县中心城区建房审批表

责任编辑:温县党政门户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