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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6-03-11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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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温市监撤字〔2026〕第2号 


市场主体:温县瑞元龙森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825MA403U4U3Y

法定代表人:陈永龙

注册资本:13万

出资方式:货币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24日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温县人民法院(2025)豫0825行初51号原告申瑞兰诉被告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温县瑞元龙森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对温县瑞元龙森种植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温县南张羌南滩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并未经营,也未找到相关合作社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调取了该合作社全部登记档案,合作社成员为12人,出资清单显示陈永龙出资2万元,其余成员出资1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对合作社成员申瑞兰、毛海元、陈保杰做了现场笔录,三位成员均表示在合作社未出资,也未经营。向温县金融服务中心致函查询该合作社银行基本账户情况,回复我局该合作社并未在我县9家金融机构开设基本账户。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2月2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温县瑞元龙森种植专业合作社虚假登记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未收到异议。

2026年2月25日,我局通过邮寄方式分别向县人民法院、公安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金融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温县管理部发出征询意见函,告知上述部门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此函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上述部门逾期无反馈意见,本局视为无异议。

2026年3月2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在温县人民政府网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温市监撤告字〔2026〕0227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温县瑞元龙森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交了虚假的设立登记材料,合作社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07年12月24日核准的设立登记。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