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检查层级 |
1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县级 |
2 | 对农业机械安全、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3 | 对登记、备案肥料的监督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 县级 |
4 | 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监督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县级 |
5 | 对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 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县级 |
6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 县级 |
7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生物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四款: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 县级 |
8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 |
9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县级 |
10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 县级 |
11 | 对渔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第三款:内际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际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 县级 |
12 |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 县级 |
13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 县级 |
14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 |
15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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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绿色食品标志申请者、使用者的监督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 县级 |
17 | 对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种、蚕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蚕种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 县级 |
18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温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监督抽查工作。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