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检查层级 |
| 1 | 对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是否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进行检查 | 温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七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 (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县级 |
| 2 | 对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是否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进行检查 |
| 3 | 对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进行检查 |
| 4 | 对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是否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进行检查 |
| 5 | 对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有无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进行检查 |
| 6 | 对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查。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