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温水许延决字〔2024〕第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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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温县水利局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07-22 |
有效期自 | 2024-07-22 |
有效期至 | 2027-07-21 |
许可内容 | 温县南贾和平砖厂: 你单位提出的温县南贾和平砖厂取水许可(原许可证编号:D410825G2021-0115)延续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22日受理。经审查,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许可如下: 一、准予延续你单位取水许可,使用公司院内1眼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用于工业、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年取水量1.2万立方米,有效期自2024年7月27日至2027年7月26日。 二、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加大节水资金投入,及时更新改造节水设施设备,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三、你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要求,在取水设施和主要用水系统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四、你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统计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健全取、用、排水台账,按月向温县水利局报送取水情况。待城市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应主动申请水源置换,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封井工作。 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你单位仍需取水的,需提前45天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
许可机关 | 温县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