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
为促进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会同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6日对某企业实施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年产2000万平方米PVC人造革及纺纱织布生产项目正在生产,该企业基布处理工段使用的胶粘剂为水性溶剂,生产过程中有有机废气产生,但是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电捕集器未开启,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通过现场调查,该企业前身是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由于经营不善,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停产,2022年底该企业完成了对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收购,并进行了生产设施的调试,完成部分升级改造,同时进行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还未更新完成,原污染防治设施故障较多,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完成维修,造成了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指出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后,该企业积极进行整改,当天完成污染防治设施的维修,并保证按要求正常运行。同时,该企业主动积极完成污染防治设施的改造和升级,对基布处理工段在原只有静电捕集器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套UV光解+低温等离子处理设施,对压延工段增加了一套UV光解+低温等离子处理设施,同时对烘箱工段增加了水喷淋设施并将废气全部引入新增的污染防治设施中,并将后处理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引入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排放。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完成后,该企业联系检测公司对所有废气排放口进行了有组织的废气监测,去除效率和废气排放全部达标。鉴于该企业能够主动改造升级污染防治设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我局对该企业做出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在执法过程中,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严格执行法律条款及执法程序,同时提高优化营商环境意识,服务经济主体。在办案过程中严格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制度,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同时,引导企业在新常态下,主动承担起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所有企业在学会知法、懂法、守法的同时,主动提升自身污染防治的能力,严格落实环保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做生态文明的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