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行未按期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6日,温县税务局户籍管理员在进行催报处理时,发现某商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 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户籍管理员在例征期2021年7月15日已通知该公司要及时申报,在发现催报名单仍有该公司后再次打电话通知该公司到分局办税服务室进行申报,同时就违法行为违反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讲解。
【执法决定及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1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温县税务局张羌税务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于2021年7月19日前改正,该公司在限期内进行了申报。
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且已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依据税务行政处罚中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三项“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规定,对其税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启示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温县税务局张羌税务分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3条的规定,对符合免罚规定的,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纳税人提升缴税意识,推动企业主动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