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复终字〔2023〕第2号
申请人:单某某
被申请人: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单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23年6月6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于2023年6月6日予以受理。
本政府处理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政府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案终止。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