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复终字〔2023〕第6号
申请人:鲁某某。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未答复,于2023年7月4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于2023年7月4日予以受理。
本政府处理期间,申请人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政府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案终止。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