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訾杨门村等6个村的集体土地26.4149公顷(批准文号:豫政土〔2019〕354号)。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S235温县城区段改建工程项目
二、被征收村及征收土地面积和位置
该项目用地位于温县城西,权属涉及訾杨门村集体土地0.2607公顷、韩郭作村集体土地1.3065公顷、西郭作村集体土地4.5547公顷、关召村集体土地0.1692公顷、北贾村集体土地4.5006公顷、南贾村集体土地15.6232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豫政〔2016〕4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75.0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为6.4350万元/公顷,已按标准足额存入保会保障基金专户。参保方式按照“豫劳社〔2008〕19号”、“豫政办〔2014〕139号”和“焦政办〔2014〕10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安置办法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采用货币安置等方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农村农业、房管等相关部门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进行了统计,据实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岳村街道办事处和黄庄镇、祥云镇人民政府研究公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从完成征地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保障待遇。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温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