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温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职黎明 职务:局长 单位地址:振兴路301号
受委托机关:温县水资源保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范建民 职务:主任 单位地址:振兴路30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温县水利局党组研究,现由温县水利局委托温县水资源保护中心实施:1、(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2、其他相关权限 。委托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止。
委托期间,温县水资源保护中心必须以温县水利局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温县水利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温县水利局承担。温县水资源保护中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