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政府 WWW.WENXIAN.GOV.CN
繁体 | 简体 | 进入关怀版 | 无障碍
温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委托书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2-04-15 16:44
分享到:

委托机关:温县水利局

地址:温县振兴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职黎明

受委托单位:温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76号)等水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温县水利局委托温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在温县辖区范围内温县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实施水行政执法。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2.对水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3.受理对水事件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制止水事件违法行为;

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5.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6.承办温县水利局临时交办的其他依法行政工作。

二、法律责任

(一)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3.负责对法律文书的统一管理、审核和签发;

4.对受委托单位违反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5.对受委托单位违反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和期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加强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水政监察工作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3.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证件齐全,亮证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主体合法,确保水行政执法的合法、有效;

4.严格法律文书管理,法律文书下达后及时将文书原件向委托机关法制机构转交和备案,并做好本单位文书档案的管理;

5.定期向委托机关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6.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委托机关的监督意见应当执行;

7.超出委托权限和范围、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己承担;

8.配合委托机关参加行政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