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人: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勇 职务:局长
地 址:温县人民大街38号
受委托人:温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朱红军 职务:大队长
地 址:温县人民大街38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我局委托经编制部门关于成立“温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批复(温编〔2005〕1号)批准设立的温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我局名义,在属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权,并接受我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我局承担。本委托书有效期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受委托人不得再将委托事项再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