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温县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好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更好地保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产权登记和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切实执行“合理审慎”的审查机制和“有错必纠、有损必赔”的纠错机制,建立登记赔偿保险机制,科学合理防范登记风险,保护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保证登记业务安全。
二、适用范围
对不动产登记中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适用本制度予以矫正和赔偿:
(一)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登记从业人员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责任,但仍造成登记错误的;
(二)因共享数据引起的登记簿记载信息,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而引起的登记错误的;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遗留的有房证无土地证或有土地证无房产证,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引发登记错误的;
(四)申请人通过刷脸办、掌上办等渠道办理的登记业务,由于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登记错误的。
三、赔偿方式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自身过错造成登记错误和权利人损失的,按照以下条件进行纠正赔偿:
(一)由于登记机构单方造成错误,损害轻微而权利人同意更正的,通过“绿色通道”予以更正登记,即时办结,减少对权利人造成的不便;损害较大的,由登记机构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通过“绿色通道”予以更正登记,即时内办结,按照相关损失认定文件对权利人予以货币赔偿;货币补偿后可以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属于登记赔偿保险范围的,应由合作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根据申请材料登记而权利人认为登记错误的,由权利人向主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行政复议结果重新予以登记和货币赔偿;
(三)对由多方主体共同造成的登记错误,根据责任推定有关文件,由登记机构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予以更正登记或货币赔偿;
(四)法院判决应由登记机构纠错或赔偿的,登记机构应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予以更正登记或货币赔偿。
以上赔偿产生后,登记机构可以向造成错误的单位和个人追偿。属于登记赔偿保险范围的,应由合作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四、赔偿程序
(一)申请赔偿
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同意以更正登记予以纠正错误的,应配合提交更正登记申请材料,直接由窗口受理。
(二)登记机构核实
登记机构接到申请纠正和赔偿的材料后,由登记机构进行核实情况,分清赔偿类型,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确定赔偿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联系电话:0391-8786007。
(三)保险公司理赔
按照登记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登记机构主动与保险公司对接,商定相关赔偿事宜。
(四)追偿
登记机构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造成登记赔偿的行为进行追偿。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温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