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三喜、郑利民、陈盖地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围绕提案内容组织相关科室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认为该提案内容符合我县环境噪声管理实际,问题分析到位,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我局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噪声污染的分类及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工业生产噪声污染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管理;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由公安、交通、铁路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管理,且各部门已经确定了自己的专用投诉举报热线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如:12369为环保投诉热线,受理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工业噪声污染等;12345为政府热线,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及意见和建议等。
二、工业企业噪声的环境监管
我局专门成立有12369环保热线值班机构,实施24小时全天候值班,随时接受群众的各类环境污染投诉。对于属于工业企业的噪声污染问题,第一时间内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向热线中心回复办理结果;30个工作日内办结。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于群众反映的非工业企业噪声问题,及时引导群众向相应管理部门的投诉热线进行反映、处理。
根据三位委员的提案,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提案中所涉区域实施了环境排查,所涉区域无工业企业存在。
三、实施部门联动,做好日常环境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对噪声污染分类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在该法第七章(48条-62条)也对各类环境噪声污染违法问题的处罚及监管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治理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控制难度大、涉及部门多。通过近年来的探索,我县公安、环保、城建、城市管理、文化等部门均在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内建立了监管巡查制度,且对中招、高考、两会等特殊时期,各部门协调联动都有相应的安排部署,确保了各职能部门之间能够各负其责、互联互通。
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畅通公众诉求渠道,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好城区噪声问题,提升温县形象,提升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