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政府 WWW.WENXIAN.GOV.CN
繁体 | 简体 | 进入关怀版 | 无障碍
关于温县华金再生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1-01-05 08:54
分享到:

温环罚决﹝2020﹞第62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县华金再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小军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10825MA4691R89D

地     址:温县司马大街与吉祥大道交汇处向西200米路北

2020年11月12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污染防治攻坚暗访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大量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物料转运道路上积尘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先告﹝2020﹞第6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温县农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319 101 040 005 95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或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