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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县明坤鞋料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1-01-05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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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罚决﹝2020﹞第61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县明坤鞋料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6HR655D

地    址:温县南张羌镇马庄村村西700米

2020年12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温县明坤鞋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年产20万双布鞋及20万双凉鞋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先告﹝2020﹞第6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罚款(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温县农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319 101 040 005 95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或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