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2020〕13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温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0日
温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关乎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意见》(豫水农〔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千吨万人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联户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设施等。
第三条 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单户或联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第四条 供水厂(站)管理基本要求:供水厂(站)院内、管理房内整洁卫生,不得摆放与工程管理、工程运行无关的物品;供水厂(站)院内不得有杂草杂物、不得养畜禽类动物;生产区与管理人员生活区要严格区分,不得混合使用;水源井要有保护措施,保证水源清洁、安全;储水罐和外露输水钢管要定期除锈涮漆;管理院大门须安全坚固、管理房不得漏水。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的落实工作,明确村委或供水单位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县水利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向用水户提供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六条 受益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具体负责辖区内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已建供水工程长期有效运行。跨乡镇(街道)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落实供水单位、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供水单位、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单村供水工程、联户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设施由所在村委会负责落实供水单位、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2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管专职人员,定期(每10天一次)深入到农村供水厂(站)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监督整改到位,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能够正常运行。未落实供水单位的,村委会须明确1-3名村级管水员,具体负责抓好农村供水厂(站)日常运行维护、水费收缴、院内卫生等工作。
第七条 供水单位向用水户公开服务电话,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同时,供水单位要加强水费收缴,主动向乡内村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供水单位要接受水利、财政、卫健、环保、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三章 供水方式、水价确定和水费收取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用水户和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农村饮水安全相关标准合理确定供水方式,可采取全天24小时供水,也可以每天定时供水或分时段供水。
第十条 供水成本包括原水费、折旧费、运行维护费(动力费、水质检测费、日常维护及大修理费等)、管理费(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费等)、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记入成本的费用。
第十一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确定合理水价,积极制定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导水价,负责查处以收水费名义进行乱收费的违规行为。按照“以水养水、公平负担、保本微利、良性发展”的原则,农村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与村委会、村民代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用水户,实行城镇自来水统一的水价政策。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实行有偿服务、分类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保障运行的原则确定生活水价,按照适当盈利的原则确定非生活用水价格。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原则按方计征收取水费,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量付费。用水户在接到交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逾期3个月内不缴纳者,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直至用水户交清水费后恢复供水。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的水费收入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供水单位要建立明白栏,坚持水量、水价、收费“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合表价格,严禁随意提高电价增加群众水费负担。
第四章 维修基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筹措渠道:一是县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不低于20万元维修基金,由县水行政部门根据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情况进行分配使用;二是供水单位从收缴水费中提取5%作为维修基金,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配套设施的维护、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设备和药剂购置与更换,仪器设备元配件的更换等支出。
第五章 工程维护与维修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从水源地到主、干、支管道以及配套设施(如机井、水泵、压力罐、消毒柜等),全部实行统一维护管理。压力罐、连接钢管等原则每年喷漆养护1次,消毒设备应定期临检。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按照有关供水技术规范,对供水管网漏水、水压小、出水量不足等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由供水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入户部分由受益农户负责养护和维修。
第六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标识的设立和保护区范围内环境整治;要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发现水源地污染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
因自然或地理等原因形成水源水质不达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水利部门负责采取增设消毒、除氟、除盐等设备或建集中分质供水点,提高水质达标率;必要时采取更换水源等工程措施进行改水。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同意,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污染水源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对破坏水源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造成水质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损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工作,监测范围、监测点数、监测频次、监测指标等要按照焦卫疾控〔2020〕3号的规定进行。监测经费应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章 供水消毒和应急预算编制
第二十五条 对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配备消毒设备或定期投加消毒剂等措施,全面做好饮用水消毒工作;对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若存在微生物超标影响饮水安全的,必须加配消毒设备,并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日常消毒,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因突发性事故可能造成饮水安全问题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报告县政府。水利、卫健和环保等部门要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移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一)水质、水量、水压达不到设计标准,影响用水户用水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要求履行停水通知义务,造成用水户损失的;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造成用水户上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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