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定期复查已取缔散煤销售点。对前期已排查取缔的散煤销售点进行复查,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煤销售点变换经营场所,采取隐蔽销售、流动销售的形式继续进行散煤销售活动,防止散煤经营行为“死灰复燃”。
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行为。对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劣质散煤销售线索,积极受理、认真核查,事实清楚、构成违法的,坚决取缔,依法严惩。
三是对所有各类经营门店燃煤散烧管控再治理,彻底做到燃煤散烧清零。
目前,已取缔6家洁净型煤加工点无“死灰复燃”现象;全县共有487家餐饮门店、3537家经营性门店复工复市,均未发现使用散煤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