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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温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蟒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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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7日

 温政〔2014〕14 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新蟒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管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为加强河道工程管理,改善水生态环境,现将新蟒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西起温孟交界,东止温武交界,全长28公里,管理宽度为南北两堤防迎水坡角3米以外河床内的土地。涉及招贤乡、祥云镇、岳村乡、南张羌镇、赵堡镇五个乡镇及产业集聚区。
    二、管理方式:河道治理过后,县政府委托相关乡镇政府直接进行管理。目前,新蟒河城镇段已按照国家中小河流治理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治理,从2015年起,有关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河道土地进行直接管理,管理模式可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每年1月10日前,有关乡镇政府要从土地租赁承包费中每亩提取10元上缴县财政,作为河道堤防维护基金。
三、面积确认:由县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及有关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共同确认,确认后的土地面积作为有关乡镇上缴河道堤防维护基金的依据。
    四、河道保护:南北两堤防迎水坡角外3米以内的土地属堤防保护土地,由县水利局统一管理,严禁耕种。各乡镇管理范围的土地租赁承包后,要加强管理,禁止建房、取土、采砂和种植树木、高杆作物,同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它事项:各有关乡镇对新蟒河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后,要服从全县的总体规划和防汛抢险的管理。今后,凡在我县河道治理过的区段内进行的蓄引水、水生态等水利工程,县政府将提前3个月告知,各乡镇政府要做好土地善后工作;凡因引蓄水或汛期行洪原因造成的损失,县财政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