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2013〕30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县城区企业退二进三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温县城区企业退二进三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0日
温县城区企业退二进三管理办法
根据温县城市总体规划,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城区面貌和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鼓励城区第二产业(工业企业)搬迁到县产业集聚区,利用腾出的土地发展第三产业(服务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一)凡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发展进程中需搬迁的或在城区发展空间不足的工业企业。
(二)原厂区占地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且产权清晰的出让土地。
(三)符合入驻产业集聚区入驻条件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按有关规定在县产业集聚区选取新址。
(四)新厂投资额度不低于城区原厂规模。
二、报批程序
(一)编制搬迁改造方案。“退二进三”搬迁改造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编制“退二进三”搬迁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原厂基本情况、迁建新厂投资基本情况、原厂土地修建性详规、迁建进度安排、保证措施等。
(二)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迁建方案编制完成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附迁建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迁建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三)县政府审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论证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后,由企业按程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依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
三、优惠政策
(一)“退二进三”搬迁改造企业在土地用途变更过程中,企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交易契税应按标准足额缴纳,县政府以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交易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奖励给原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具体奖励办法由县财政、土地等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老厂区开发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足额征收,县政府以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燃气配套费除外)等额资金奖励给原企业,用于弥补企业搬迁损失和支持企业发展。
四、其他规定
(一)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方案从县政府同意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视同企业自行放弃,原有批文自行废止,并取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以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的概算投资总额为准。
(三)若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小于或等于老厂区土地评估价的(以国土部门评估价为准),可由政府按土地评估价收储并公开出让。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