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2013〕12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县干线公路两侧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温县干线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日
温县干线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新洛路、大练线(司马大街)、沿黄大道(纬二路)、谷黄路、王廷大街、赵岳线等干线公路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干线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干线公路两侧视野范围以内(约1000米),未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交通运输局批准,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严禁新建居民住宅和小加工厂、小养殖场、小铸造厂、小修理场和小木材加工厂,以及小饭店、小商店、小加油站、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灰砂(沙)厂、煤球厂、预制厂等浪费土地资源、污染环境的路边建筑;严禁搭建棚舍、石棉瓦房、旱厕及商业性广告设施等其它影响干线公路形象的路边建(构)筑物。
第三条 干线公路边沟外缘不少于15米(具体控制宽度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划定)的范围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应进行林带绿化,除公路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干线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确需建设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应按照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定的技术指标进行设计,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报县规划技术委员会初审、县规划委员会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平面布局总图、立面效果图、绿化图、主体建筑亮化图、容积率等。
第五条 干线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准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需增设公路平交道口的,应报县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后按照公路平交道口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 干线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无规划设计方案或规划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任何建设手续。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干线公路两侧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退让红线,围墙距路边沟不少于35米,过村路段不少于15米。
第八条 经审批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到施工现场放线,确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后方可施工。否则,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置。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两侧各类建设活动的初审,及时制止未经审批的各类建设行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干线公路两侧各类建设的审批;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干线公路两侧公路控制区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干线公路两侧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
第十条 凡不服从规划建设管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处置。
第十一条 对阻碍、干涉、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设的各类建筑,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审,对补审未通过的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