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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3年07月05日

温政〔2013〕11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个人建房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温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日
 




 

温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温县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有效制止城区居民个人违法建设行为,持续推进城市科学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县县城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2010〕26号)、《温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温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通知》(温政文〔2013〕2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县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向任何个人提供建房用地。
    第三条 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土地,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未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且具有合法手续的土地,可以在原有宅基地上按原面积翻建或新建个人住房,高度不得超过10米,建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总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个人建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或者使用有关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集。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联合审批制度。联合审批业务会议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城管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相关乡镇政府有关人员参加,集体研究审批个人建房,研究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个人报送的建房申请、原有房屋产权证书、原房屋照片、建房方案设计图(或通用图集)和四邻户主签字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将申报资料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城管局)审查。
    第七条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城管局)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个人建房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土地审批使用情况,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土地权属清晰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发现新建房屋用地为新批宅基地的一律没收。
    第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个人建房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对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个人住房或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区个人危旧住房,依法由县政府统一收储。要求货币补偿的,按土地和房屋经评估标准补偿;要求房屋安置的,经批准后按政策置换政府建设的安置房。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均为违法建筑: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 对向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审核、发证(规定时间和线路);对向违法建设项目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在县城规划区内通行的,由县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劝返,不听劝阻的,分别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没收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 县工商局要依法加强对商业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商业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对县域内经营建筑材料的企业、商户要依法加强监管,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等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建材专业市场和废旧建筑材料市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建筑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的管理,严禁擅自为城市规划区居民违法建房。对揽建违法建筑的建筑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纳入县工程建设“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温县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房产部门不准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十五条 县水利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正在建设或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不得供电、供水。对擅自供电、供水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聘用人员予以解聘,在编人员予以调离。
    第十六条 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地域范围内个人建房的批后监管工作,实行担保制度,确保按审批方案建设。房屋竣工后,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城管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规划验收。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本地域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监管工作,建立台帐,定期向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城管局)报告。对有违法建房苗头的村(居)民,由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予以劝阻;对劝阻后仍坚持违规建房的,应予以坚决制止;制止后仍强行建房的,第一时间向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城管局)报告,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城管局)组织力量依法予以拆除。对重大或典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报温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备案,组织力量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八条 在集中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调度指挥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或纪律处理,对单位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党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县公安局负责涉嫌规划、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维护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正常秩序,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阻挠、干扰和破坏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暴力抗法依法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村干部和个人私自买卖土地,一经查实,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由县监察局进行全过程督查,对违规问题进行全过程政纪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