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6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福森同志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温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王福森同志辞去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县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王福森同志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