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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县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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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28日

温政〔2012〕5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县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现将《温县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县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焦政〔2011〕11号),为加强我县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耕地、遏制违法用地行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土地违法行为,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使我县的土地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及重点
    清理整顿的范围: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发生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破坏耕地、非法批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改变容积率及其它土地违法行为;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但未经处理或尚未终止的土地违法行为。
    清理整顿的重点:2009年以来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2.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
    3.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
    4.出让土地非法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
    5.非法转让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开发建设;
    6.非法买卖集体土地;
    7.闲置土地。
    三、查处方法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开展土地违法行为清查工作,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将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初始阶段。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该立案的必须立案,坚决予以查处。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具体方法如下:
    1.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巡查或其他渠道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后,立即向县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国土资源部门将各相关部门的处罚意见收集汇总后,提交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最终处理意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拆除或没收。确因特殊原因导致违法建设项目形成事实的,经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经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焦政〔2011〕11号)中有关规定处理。
    3.收到违法建设项目协助查处通知书后,广电、报社等媒体不得为其提供广告宣传平台;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水电支持。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用地的,一经发现,由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将其列入违法违规用地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国土资源部门要限制其在两年时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5.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用地单位要在接到办理通知后1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由相关部门报请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取消该项目补办各项手续资格,依法对其所用地块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或没收。
    6.对擅自改变容积率形成事实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部门按相关程序批准该规划调整后,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时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1〕69号)规定执行。对擅自改变容积率的用地单位,国土资源部门要限制违法单位两年时间内不得在全县范围内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并在媒体上对违法用地单位建设项目进行曝光公示。
    四、清理整顿的时间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3月1日至3月10日)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召开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清理整顿工作。
    2、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宣传《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温县县城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和《温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房的通告》,宣传城市总体规划、土地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为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3、开通清理整顿工作举报电话。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3月11日至3月20日)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村镇建设中心、国土所的职能作用,紧紧依靠各村(居)委会,从乡镇干部中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工作组,深入到每个村(街)、村(居)民小组,分组分片,对辖区内土地市场中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逐个调查摸底,进行详细统计,全面准确掌握各类违法违纪的具体情况,制
作调查笔录和勘察记录,填写调查登记表,分户建立台帐。调查摸底采取自报和清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政府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登记汇总,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调查处理阶段(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5月30日)
    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各部门清理调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案件查处具体方案,报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按照既查处事又查处人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做到移送移交处理三到位。从严从快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筑物,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违法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6月1日至6月10日)
    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整理和汇总有关材料,针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制定长效管理办法。对没有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的,进行严格责任追究。
    五、建立健全清理整顿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联席会议由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国土资源、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发改、住建、财政、林业、信访、广电、电力、水利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通报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用地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切实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二)明确职责,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行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认真履行职责:
    1.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违法占地拆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本辖区土地违法行为的整顿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违法用地的清理查处。依法开展对违法用地案件中责任人的移送移交工作。
    3.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并监督各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
    4.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的清理查处。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5.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清理查处。对违法占用林地建筑不予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6.信访部门负责做好违法用地引起的上访工作。
    7.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负责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正常秩序,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财政部门负责接收国土资源部门没收移交的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9.新闻媒体负责对违法用地建设项目进行曝光及查处结果公示等。
    10.其余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法用地案件的人和事予以清理查处。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所有成员单位一经发现,要在当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在两日内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处通知书。接到协助查处通知书后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住建局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电力部门不得通电;水务部门不得通水;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监察部门对各政府职能部门协助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宣传,营造浓厚工作氛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宣传、广电等部门,结合“6•25土地日”、“12•4法制日”等宣传日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土地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用地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