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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温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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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28日

温政〔2012〕4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2011年12月21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下发了焦政〔201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近年来,国家对土地持续实施调控政策,土地新政不断出台,用地“闸门”不断收紧,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已成为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意见》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做出的重要决策;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依法依规用地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好学习活动,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准确把握《意见》要求,不断增强土地资源保护意识,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
    二、积极贯彻,全面落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
    (一)强化土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按照“主导在县,落实在乡镇”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巡查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把违法用地消除在萌芽之中。对辖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坚决予以问责。
    (二)加大产业集聚区土地管理。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集聚区的土地利用情况负总责,要加大管理力度,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新上产业项目向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对超标准用地要严格核减面积,禁止囤积土地、圈而不用、多占滥用。严格执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严禁向“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供地。集聚区入驻企业,应在办理土地批、供手续之后,再进行建设。
    (三)加强和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实行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报经批准后,由县政府统一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直接与被征地村、组商谈征地补偿等事宜,不准私自签订协议买卖土地。否则,协议无效,责任自负,并按非法买卖土地查处。
    凡已经公布征收、转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建、抢栽和抢种。对土地公布征收之前已栽植的苗木、花卉、林果树木及构筑的棚室设施等,征收时发现有超出栽植密度和构筑范围的(栽植密度和构筑范围按相关行业规定标准执行),其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对土地公布征收之后,抢建的违法建筑和抢种、抢栽苗木、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清除,同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所有土地违法行为,严格按《意见》要求,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对顶风作案的土地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从新从高处理,坚持既查处事又查处人的原则,给予严厉打击。
    三、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土地管理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意见》,不断加大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让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深入人心。要积极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用地观念,营造依法依规合理用地的良好舆论氛围,努力为促进我县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要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严格依法管理土地,以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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