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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温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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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12日

温政〔2011〕39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单位:
    为抓住国家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鼓励我县优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快我县工业经济发展,提升对外形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推进企业上市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大力培育上市资源,鼓励、引导、促成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优选一批、规范一批、上市一批”的梯度推进工作思路,精心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步伐,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力争到2013年底,全县上市企业数量达1—2家(含境外上市、借壳上市、股权挂牌交易,下同);到2015年底,全县上市企业数量达3—5家。
    二、拟上市企业的筛选和确定
    县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按照“优选一批、规范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定期对全县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宣传企业上市有关知识,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筛选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作为拟上市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根据所筛选企业的不同情况,把拟上市企业划分为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重点扶持企业两个层次,进行分类指导、分类扶持。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确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在全国或区域内同行业具有比较优势。
    2.企业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具体的发展规划和强烈的上市意愿,并制定了详尽的上市工作计划。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上市后备企业,确定为上市重点扶持企业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且增幅均不低于15%。
    2.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协议,支付首付费用,并进行实质性运作的企业。
    3.成功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且资金到位的企业。
    三、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一)上市后备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
    1.上市后备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县发改、国土、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规划、环评等手续。
    2.县发改、财政、科技、工信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申报支持。
    3.县科技、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著(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申报支持。
    4.县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积极向县内外金融机构推荐上市后备企业项目,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
    5.城区内上市后备企业搬迁到产业集聚区的,享受我县“退二进三”优惠政策。
    (二)上市重点扶持企业享受的扶持奖励政策
上市重点扶持企业除享受上市后备企业有关扶持政策外,还同时享受以下扶持奖励政策。
    1.扶持政策
    (1)在上市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限时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通讯设施、资质证明等过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除证照工本费(部分已取消)以外,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免除。
    (2)改制或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免收房产登记费、交易服务费,勘探测绘费、房产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时,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各项费用。
    (3)企业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取得规划、开工、验收等有关手续,相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办理,有关费用参照上述第二款收取。
    (4)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股权转让但不改变实际控制人,或用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征收后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5)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需要用净资产折股,或在申报上市过程中需要增加注册资金而用企业净资产转增股本中量化到个人部分,在企业上市申报前需补交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征收后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6)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或因资产评估增值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7)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及以后三年,企业对县级财政年度贡献环比增幅高于15%的,高出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享受该项政策四年仍未实现上市的,所给奖励资金全额收回。
    2.奖励政策
    上市重点扶持企业成功上市后,县政府分别对企业和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县政府分阶段进行奖励:企业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县政府奖励20万元;通过上市辅导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县政府奖励3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县政府奖励50万元。
    (2)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县政府奖励50万元。
    (3)对通过买壳、借壳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企业,县政府奖励50万元。
    (4)对进入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县政府奖励20万元。
    (5)每成功上市一家企业,县政府对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和企业中起主要作用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完善企业上市推进措施
    (一)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详见温政文〔2011〕66号),全面负责企业上市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负责企业上市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和人员,定期向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确保企业上市工作各项政策和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二)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将拟上市企业纳入“企业上市直通车”服务平台。服务流程是:拟上市企业向县金融办提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金融办汇总整理,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函,相关部门接函后进行处理解决,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向县金融办反馈;若遇到需多个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由县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解决方案,报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对重大问题,由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对因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影响企业上市进程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企业上市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拟上市企业,要按照中介机构进场、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券商内核、辅导验收、首发申报、材料受理、预审、初审、上会、上市等重要环节向县金融办报告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有关扶持奖励政策。
    (四)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县金融办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拟上市企业的沟通交流,帮助企业完善好治理结构,做好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加强与境内外证券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各类投资机构与拟上市企业的资本对接,促进企业迅速成长壮大。要对拟上市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审核和公布。对入选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重点培育;对经营业绩持续下滑、运作成效不明显的企业及时予以调出。
    (五)大力培养和引进证券高级人才。将培养证券高级人才列入我县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支熟悉证券市场、精通证券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引进专业人才,各部门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方便和服务,在户籍迁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就业、住房安置、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具体扶持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未尽事项,且确属企业上市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本意见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并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执行。执行过程中若与我县促进企业发展的其它激励政策发生交叉时,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县政府《关于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温政〔2010〕30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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