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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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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7日

温政〔2011〕6号

温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2011年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奖惩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2011年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年度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2011年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奖惩办法

    为充分发挥目标管理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圆满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科学评价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实绩,按照“严考核、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设定原则
    (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原则;
    (二)落实“一坚持、三建设、一实现”工作要求,服务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的原则;
    (三)突出项目工作、财税收入等重点目标,注重工作实效的原则;
    (四)客观、公平、公正、公开,便于操作的原则。
    二、目标管理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三、目标体系主要内容及分值设定
    (一)乡镇目标体系内容。由县政府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参照市定目标体系内容,结合我县实际,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分为主要工作目标、领导评价、一票否决目标、其他工作目标四个部分。
    1.主要工作目标:包括项目工作、财政税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高效农业、生态建设、城镇化建设、政府各类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经济指标、农民减负、卫生工作、交通工作、教育工作、国土资源保护及利用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目标等。
    2.领导评价:分优秀、良好和一般3个格次,分别在百分制中占3、2、1分,由县长、副县长打分后取平均值(优秀比例不得超过30%)。
    3.一票否决目标:包括安全生产(含消防、特种设备安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信访稳定等5项。
    4.其他工作目标:包括领导批示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督办查办事项和其他临时性中心工作等。
    (二)县直单位目标体系内容。分为重要工作目标、主要业务目标、其他工作目标和领导评价四个部分。
    1.重要工作目标: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安排工作、招商引资和争取政策性资金工作、市定目标、政府各类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等。
    2.主要业务目标:由县政府目标办根据各单位工作特点制定,呈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3.其他工作目标:包括领导批示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督办查办事项和其他临时性中心工作等。
    4.领导评价:分优秀、良好、一般3个格次,分别在百分制中占10、6、3分,由县长、副县长打分后取平均值(优秀比例不得超过30%)。
    四、目标监控和考核
    (一)目标监控
    县政府目标办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分析目标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全县。
    (二)目标考核
    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及自查、抽查、部门认定等方式进行。
    1.定量指标考核以县直主管部门认定数据为准;考核意见呈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县政府目标办备案。
    2.定性指标由县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按考评标准进行认定、评分,考核情况由目标办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目标责任单位应对其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目标考核单位应对其考核认定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对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省、市、县表彰和奖励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给予加分;对完不成任务或因其他过失,受到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上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时视情节予以扣分或取消评先资格。
    5.凡工作成绩突出,县委、县政府领导在市以上会议作先进典型发言,或承担市以上经验交流、观摩会和省部级以上领导参观接待任务的,给予加分奖励。
    6.县政府目标办对考核单位的测评和考核认定意见进行审核、评定、汇总后,提出年度考评和奖惩意见。
    五、目标奖惩
    目标奖惩工作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和问责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在考核过程中,坚持环保、节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和安全生产目标一票否决制度。对未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重大工作事项和市定目标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
    (一)特别成效奖
    县委、县政府对在下列工作中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乡镇、单位或个人授予“特别成效奖”,奖励一定数额的现金。
    1.对当年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争取政策性资金工作中成效特别突出的;
    2.认真落实“一坚持、三建设、一实现”工作要求成效特别明显的;
    3.落实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事项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乡镇目标管理奖
    乡镇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进步奖1名。对综合评定位居第一的乡镇政府,授予“乡镇目标管理一等奖”,奖励现金1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奖品。对综合评定位次靠前的乡镇政府,授予“乡镇目标管理二等奖”,奖励现金1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奖品。对上年度未获奖,当年综合评定得分排序在5-8名,且进步位次最多的乡镇政府(进步位次出现并列或得分排序较上年度没有变化的,以得分排序确定)授予“乡镇目标管理进步奖”,奖励现金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奖品。
    (三)县直部门目标管理奖
    对综合评定位次靠前的单位,依次分别授予“县直单位目标管理一等奖”和“县直单位目标管理二等奖”,分别奖励现金1万元、5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奖品。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县直单位总数的15%和35%。
    (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
    对垂直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且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垂直部门总数的30%授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奖励现金5000元或价值相当奖品。
    (五)惩戒
    1.在市对县目标考核中,对因工作不力致使我县受到省、市通报批评或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对单位党政正职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工作调动不到半年的,实行跟踪处理。
    2.对未完成责任目标或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行政机关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各项责任目标的考核细则,由县政府目标办会同主管部门制订。
    (二)本办法中所涉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专款支付。
    (三)本办法由县政府目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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