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文〔2017〕21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县太极拳武术行业管理服务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武术馆校:
现将《温县太极拳武术行业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温县太极拳武术行业管理服务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和保护太极拳武术文化资源,规范太极拳教育事业,壮大太极拳产业,培养高精尖太极拳人才,不断提高全县太极拳武术行业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鼓励支持民间力量通过自我创新、自我规范、自我提升,推动全县太极拳武术行业健康发展,打造享誉世界的太极圣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温县辖区内太极拳师(以下简称拳师)、裁判员、运动员等从业人员;
(二)温县辖区内太极拳武术学校、武馆、俱乐部等习武场所;
(三)温县辖区内太极拳武术协会、学会、研究会、研究院、中心等社会组织;
(四)温县辖区内从事太极拳产业经营的企业;
(五)温县辖区内民办太极拳武术类媒体;
(六)在温县辖区外从事太极拳武术培训、裁判、赛事、产业等工作的温县籍人员以及其他自愿接受本办法管理的非温县籍人员、相关组织机构等(自愿接受本办法管理的非温县籍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温县太极拳武术文化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太极拳武管中心)是经温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服务太极拳武术行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负责太极拳武术行业的指导、规范及引领工作;
(二)负责太极拳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媒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行为的前期审核、咨询、指导、协调、资料准备等服务工作;
(三)负责太极拳武术裁判员、运动员及拳师资格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统一协调县体育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文广新局、发改委、卫计委、食药监局、景区管理局、旅游局、职教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太极拳武术行业的日常管理以及联合检查工作;
(五)负责牵头开展对太极拳武术学校、习武场所、社会组织、企业、媒体以及太极拳武术裁判员、运动员、拳师的年度评审和奖惩工作;
(六)负责太极拳师的认定管理工作;
(七)负责太极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传承人申报的前期审核工作;
(八)负责太极拳武术竞赛、演出及交流的审批管理工作;
(九)负责太极拳武术行业相关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与中外太极拳师以及太极拳武术院校、习武场所、社会组织、企业、媒体等的联络工作;
(十一)负责中外太极拳爱好者来温学习、旅游、参观的接洽、安排等工作;
(十二)负责中外太极拳师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十三)负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太极拳武术行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体育局负责全县范围内与太极拳武术相关的体育事项的管理工作。
(一)负责太极拳段位的考评管理工作;
(二)负责太极拳武术竞赛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 教育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太极拳武术学校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一)负责对太极拳武术学校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
(二)负责对太极拳武术学校进行在校学生学籍登记审查、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教中心负责太极拳高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输出工作。
(一)负责太极拳职业教育规划的拟定及实施;
(二)负责开展太极拳专业人才的国内外招生、综合教育、专业培训、宣传推介、人才输出等工作。
第七条 景区管理局负责陈家沟太极拳文化旅游区太极拳赛事活动接待接洽工作。
(一)负责组织太极拳武校在陈家沟太极拳文化旅游区日常表演及出勤考核;
(二)负责组织好太极拳武校、社团、拳师在陈家沟太极拳文化旅游区的祭祖和收徒活动;
(三)负责陈家沟太极拳文化旅游区武术氛围的营造工作。
第八条 民政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太极拳相关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安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太极拳相关社会组织、企业、媒体的日常治安、交通秩序管理、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相关的审批、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工商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太极拳相关经营产业市场主体的登记、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涉及“陈家沟太极拳”“陈家沟”“太极拳”“陈式太极拳”“陈氏太极拳”等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太极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传习所、传承人的申报、保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旅游局负责太极拳旅游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国税局、地税局及发展改革委、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税收管理及太极拳武术项目立项、卫生、餐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海外人士及华侨在温县范围内从事太极拳相关活动的,需在公安局,外侨办进行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一节 联合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成立由太极拳武管中心牵头,体育、教育、民政、文广新、公安、工商、旅游、国税、地税、发改、卫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共同组成太极拳联合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太极拳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太极拳师证的审核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申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太极拳武管中心负责对太极拳社会组织、企业、媒体的日常考核工作。太极拳联合工作小组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升对太极拳武术行业的管理水平。
第二节 太极拳社会组织、企业、媒体的登记办理
第十八条 凡申请举办太极拳社会组织、企业、媒体的,须符合以下程序:
申办方向太极拳武管中心提交《太极拳社会组织、企业、媒体开办申请书》,由太极拳武管中心对申办方负责人的身份、资金、场地、设施设备、拳师等进行初步审核。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授权准许使用名称等权利。
申办方持《授权使用“陈家沟太极拳”“陈家沟”“太极拳”“陈式太极拳”名称通知书》,按照申办类型分别向教育局、民政局、工商局等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等。相关部门办理证照后,应及时向太极拳武管中心通报信息。
依法需要先行办理消防手续的,申办方需持相关资料,向公安消防部门提交申请,由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状况进行审核验收,并根据情况依法出具相关文书。
太极拳武管中心为申请人提供各类办证所需的表格,安排专职人员指导、协助申请人办理各类证照,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咨询、协调等服务工作。有关申请办结时间由太极拳武管中心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不符合条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出具不予办理的书面意见,太极拳武管中心可以派人协助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申办方在开办太极拳社会组织、企业、媒体过程中,需要变更相关事项或注销的,可向太极拳武管中心递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申请书》,由太极拳武管中心及时转交教育局、民政局、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处理,或者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太极拳武管中心。
第二十条 申办方在开办农家乐式家庭武馆过程中,需熟练掌握陈式太极拳老架一路套路动作,方可向工商局、民政局、太极拳武管中心进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相关时间内依法依规对太极拳社会组织、企业、媒体进行联合年度检查。
第三节 太极拳武术裁判员、拳师
第二十二条 在温县范围内及温县籍在外从事太极拳武术教学工作的,均需取得“中国武术段位制段位证”“太极拳师证”。在温县范围内及温县籍在外从事太极拳武术裁判工作的,均需取得“武术裁判员证”;禁止无证从事太极拳武术教学、裁判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武术裁判员证”的颁发,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太极拳师证》的获得根据以下办法执行。
申请人向太极拳武管中心提交太极拳师证申请,由联合工作小组每年集中审批一次。
(一)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条件1、2为必备条件,凡具备条件3、4中任何一条,且具备条件5、6中任何一条,即可申请获得太极拳师证):
1、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没有违法违纪情况的;
2、热爱武术,尊师爱生,以德为先,团结友爱,谦虚待人;
3、取得四段以上太极拳武术段位的;
4、参加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举办的锦标赛、综合运动会等专业赛事,具备下列成绩之一的:
①获得县级比赛第一名的;
②获得市级比赛前三名的;
③获得省级比赛前六名的;
④获得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的;
5、在县级以上国家承认的专业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具备下列成绩之一的:
①在县级刊物上发表文章6篇以上的;
②在市级刊物上发表文章4篇以上的;
③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的;
④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文章1篇以上的;
6、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
(二)50岁以上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条件1、2为必备条件,且具备条件3、4、5、6、7、8任何两条,即可申请获得太极拳师证):
1、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没有违法违纪情况的;
2、热爱武术,尊师爱生,以德为先,团结友爱,谦虚待人;
3、取得太极拳武术段位制四段以上的;
4、参加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举办的锦标赛、综合运动会等专业赛事,具备下列成绩之一的:
①获得县级比赛第一名的;
②获得市级比赛前三名的;
③获得省级比赛前六名的;
④获得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的;
5、县级以上国家承认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理论文章,具备下列成绩之一的:
①在县级刊物上发表文章6篇以上的;
②在市级刊物上发表文章4篇以上的;
③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的;
④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文章1篇以上的;
6、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
7、师承清晰,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8、弟子中取得太极拳武术段位制四段有5人以上的。
凡取得太极拳师证的,每年须到太极拳武管中心进行审验,不进行审验的,直接取消太极拳师证。
第二十五条 太极拳师共分为三个等级:太极拳拳师、太极拳名师、太极拳大师。
成立太极拳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太极拳师的等级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太极拳武管中心牵头,太极拳界权威人士、学术界人士、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太极拳著名传承人列入评审委员会。
1、太极拳名师评选标准:
①连续从事太极拳事业30年以上;
②为推广、普及太极拳作出突出贡献,有较多数量的弟子和再传弟子;
③有3部以上正式出版的太极拳专著;
④在国内外太极拳界具有较高声望;
⑤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荣誉,包括国家级赛事冠军、省级以上传承人、太极拳高段位、省级以上裁判员等。
2、太极拳大师评选标准:
①连续从事太极拳事业40年以上;
②为推广、普及太极拳作出重大贡献,有众多弟子和再传弟子;
③有5部以上正式出版的太极拳专著;
④精通太极拳功法理论并有所创新;
⑤在国内外太极拳届具有崇高威望;
⑥获得过国家级荣誉,包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称号、高段位等。
第四节 太极拳人才管理与培养
温县太极拳人才包括裁判员、运动员、取得段位的习练者等人才。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是指运动竞赛过程中,依据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评定运动员(队)成绩、胜负和名次的人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规定,体育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2、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3、温县太极拳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选派、处罚等由太极拳武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1、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2、运动员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3、太极拳武管中心负责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提交以下材料:
①《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②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第二十八条 段位制即技术等级概念。通过“段位”来区分等级高低水平。段位的取得和晋升依据《中国武术段位制手册》执行。
第二十九条 武术太极拳运动员培养
武术太极拳运动人才培养对象包括竞技武术运动员、武术高等人才和武术专业复合型人才。
1、武术太极拳运动员输送方向是省级以上专业队、省、市体育运动学校、高等院校的武术专业、运动训练专业、以及武术社会指导员和武术专业复合型人才。
2、全县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负责太极拳运动员的选拔和培养。
3、温县一中、新宇高中、实验高中要积极向高等院校输送人才。
4、县职业教育中心负责培养武术专业复合型人才。
第五节 太极拳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称号
第三十条 规范使用太极拳师称号,在公开活动和媒体报道中,以国家认可的段位证、裁判证以及经太极拳师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的太极拳名师、大师等级称号。
严禁随意使用“大师”“宗师”“金刚”“天王”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凡申请太极拳传习所、传承人的,须向太极拳武管中心提交申请,经太极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评审合格后,转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报,申报结果,须向太极拳武管中心备案。
第六节 太极拳武术活动
第三十二条 太极拳武术活动是指太极拳武术竞赛、演出与交流、资质认证、培训及评选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申办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武术竞赛、演出和交流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有与武术竞赛、演出和交流活动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四)有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五)有与武术竞赛、演出和交流活动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申办程序:
申办武术竞赛、演出与交流活动,须向太极拳武管中心提交《武术竞赛、演出与交流活动申请书》,由太极拳武管中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太极拳武管中心出具《武术竞赛、演出与交流活动批准通知单》。
第三十五条 保障机制:
凡经批准组织举办武术竞赛、演出、交流、资质认证、培训及评选等活动的,启动联合保障机制,确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第七节 太极拳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太极拳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和冠名权。
第三十七条 商标权的使用和管理
严格保护商标权。
“ 陈家沟太极拳”“陈家沟”“太极拳”“陈式太极拳”四个商标,业已经过温县有关部门注册,太极拳武管中心拥有其所有一切权利。
我县范围内的各太极拳社会组织、企业、媒体,使用以上商标,须经太极拳武管中心授予使用权并发放授权使用通知书。各太极拳社会组织、企业、媒体,持授权使用通知书,方可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未经太极拳武管中心授予使用权,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使用以上商标。
第三十八条 冠名权的规范和管理
严格规范冠名权。
我县范围内的各太极拳社会组织、企业、媒体,名称中不得出现以下词语:
(一)“首家”;
(二)“最”;
(三)“正宗”;
(四)“第一”;
(五)“祖传”;
(六)“嫡宗”;
(七)“嫡派”;
(八)“真架”;
(九)其他不适宜出现的词语。
我县范围内的各太极拳社会组织、企业、媒体等在太极拳武管中心备案并经授权后,在政府承认的流派范围内,名称可以以“温县陈家沟太极拳×××学校”“温县陈家沟太极拳×××习武场所”“温县陈家沟太极拳×××协会(研究会)”等进行注册登记。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 考核
第三十九条 太极拳联合工作小组对太极拳社会组织、企业、媒体等进行年度考核,分别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等级评定标准:
1、举办规模和资金年度增长速度较快的,师生比例及场所面积符合国家标准的;
2、未出现违法违纪情况和安全事故的;
3、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服务县域中心工作的;
4、组织参加省级以上重大赛事活动的;
5、在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
6、向专业体育院校、省级以上专业队输送人才的;
7、被市级以上媒体正面宣传报道,产生重大影响的;
8、为太极拳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9、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合格等级评定标准:
1、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年度检查合格的;
2、未出现违法违纪情况和安全事故的;
3、未受到市级以上媒体批评报道的;
4、为太极拳文化产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
(三)不合格等级评定标准(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项):
1、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年度审查不合格的;
2、发生违法违纪和安全事故情况的;
3、受到市级以上媒体批评报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不配合相关部门管理工作的。
第四十条 对太极拳“六进”涉及单位在太极拳推广普及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进行表彰。
第四十一条 太极拳联合工作小组对拳师实行年终联合评审。评审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等级评定标准:
1、未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
2、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服务县域中心工作的;
3、在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
4、被市级以上媒体正面宣传报道,产生重大影响的;
5、为太极拳文化传播和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6、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7、专业等级晋级的。
(二)合格等级评定标准:
1、未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
2、未受到市级以上媒体批评报道的;
3、为太极拳文化传播和产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
(三)不合格等级评定标准(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项):
1、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
2、受到市级以上媒体批评报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不配合相关部门管理工作的。
第二节 奖励
第四十二条 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太极拳武术学校、习武场所,由太极拳武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一)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二)在政府举办的各类重大赛事活动中优先推介,优先作为受邀对象,在社会力量举办各类重大赛事活动中,提供场地、设施设备、资金及人才等方面的相关支持;
(三)组队参加省级以上重大赛事的,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四十三条 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太极拳社会组织、企业、媒体,由太极拳武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 评定为优秀等级的拳师,由太极拳武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宣传报道,提升知名度;
(二)在举办重大赛事活动时优先作为受邀人员;
(三)参加国家级、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当年武术段位得到晋升的(六段以上),当年裁判等级得到晋升的(一级裁判员以上),分别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四)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太极拳传承人时优先推荐;
(五)在政府荣誉方面优先推荐。
第三节 处罚
第四十五条 太极拳社会组织、企业、媒体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或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并违背《广告法》的规定发布太极拳武术宣传广告内容有虚假欺骗行为的;
(三)涂改办学资格证、许可证等证件,滥用公章,伪造有关文件和拳师证或成绩证书的;
(四)教学质量低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危害社会治安,有损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习武人员施行体罚,造成人身伤害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违反宗派活动,自创封号的;
(八)非法开设保安培训专业和组织承办任何形式的保安培训班的;
(九)其他扰乱我县太极拳武术行业正常秩序的。
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处罚结果通报县太极拳武管中心。
第四十六条 拳师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或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太极拳师证”等处罚:
(一)拒不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
(二)对习武人员施行体罚,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进行封建迷信、违反宗派活动,自创封号的;
(四)其他扰乱我县太极拳武术行业正常秩序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4、《全民健身条例》
5、《河南省武术学校、习武场所管理办法》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7、《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8、《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9、《武术运动员管理办法》
10、《武术竞赛管理办法》
11、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太极拳武术学校是指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在校学生开展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习武场所是指不开展学历教育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温县人民政府。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