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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关 温县党政门户网站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09日
标       题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20〕32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4日

温政办〔2020〕32号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以及《焦作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1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文物是民族先进文化的证实,是民族精神的结晶。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2018年以来不断作出重要安排部署。我县地处黄河流域,地上地下有着丰富的文物资源,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三处。近年来,文物部门在配合基本建设过程中,相继发现了徐堡龙山文化城址、张羌汉代古墓群、南韩村二里头文化遗址等一大批文物遗址和珍贵文物,进一步丰富了我县历史文化内涵,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重建设、轻保护的现象依然存在,建设性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建设项目工程范围内未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就先行开工,使一些有重要价值的文物损毁、破坏,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做好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各类工程建设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程序。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我县辖区内所有工程建设前都要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要坚持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村镇建设避开遗址保护区的原则,坚持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出租土地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的原则,坚持所有建设工程的选址须征得文物主管部门同意的原则,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要事先征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实施国家和省、市、县级重点项目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要依照项目审批权限,事先报请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单位在工程选址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陈家沟文化旅游区等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先行组织考古勘探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要依法报请县文物部门进行考古发掘。

三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土地出让相关文物勘探、考古发掘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净地”供应制度,县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要结合我县土地出让情况,提前组织做好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为建设项目提供良好投资环境。收储土地按上级相关规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成本。

四要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省、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资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质量监管。

五要严格按规定科学规范开展工作。在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和勘探单位要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要求,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科学高效、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谐共赢。

六要严肃查处破坏文物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及县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支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建设工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防止工程建设中破坏文物事件发生。对工程建设中阻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坏文物、哄抢文物等行为,自然资源、住建、公安、文物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要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及县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宣传文物保护的重大意义和现实意义,普及文物保护法、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各建设施工单位对保护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带动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文物保护,营造保护文物光荣、损坏文物可耻、破坏文物犯罪,以及人人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八要加强信息沟通,确保工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县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等部门每半年要将工作情况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

责任编辑:温县党政门户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