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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03-2024-00076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关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05日
标       题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24〕1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12日

温政办〔2024〕1号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温县城市规划区(老城区、新城区、经开区、陈家沟文化旅游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自建低层住宅暂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代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一)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45元。其中新建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二)工业项目和临时建筑按20元/平方米征收。

(三)在本办法实施前,凡县政府通过“一事一议”批准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项目执行至该项目建成。

(四)为了扶持本地建筑业提档升级,对在我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选用本地建筑企业总承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属地街道认定同意后,按照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5元。

第七条 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后的用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程序

(一)建设单位、个人接到征收单位下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通知单后,按规定缴纳到相应的财政专户。

(二)征收单位在查验建设单位、个人的缴费收据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凡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人防办)出具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查批准书,经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免交其人防工程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凡属生产和经营性项目不予减免。2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型仓储物流类项目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教育、医疗、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对于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减收2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其它涉及社会稳定或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确需减免的项目。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建设单位、个人根据相关文件提出书面申请,文件的有效性及文件内容相关条款的解读、减免政策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认定同意加盖公章后,予以减免。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应由项目协调机构或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提出意见,报相关县领导审核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征收单位依据县政府相关文件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在县人民政府减免文件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下达之前,确需办理相关手续的,按先缴后退的原则,先按标准全额上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批准通过后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并将征收、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收、免收、缓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9〕40号)、《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县城区集中供热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9〕53号)、《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集中供热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办〔2020〕33号)同时废止,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点击查看解读文件:《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温县党政门户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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