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4〕8号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温县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领导小组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供应的迫切需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温县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领导小组,原温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并入温县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启卫(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常 勇(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吉长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宋军桥(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 员:王志军(县项目办主任)
        李卫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陈君凡(县公安局副局长)
        晁岱栓(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世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安静(县城管局党委副书记)
        李晓波(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吴建新(县林业局副局长)
        任拥军(县水利局副局长)
        史玉伟(县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
        闫胜利(县工商局副局长)
        李建军(县产业集聚区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吉跃征(温泉镇副镇长)
        张慧娟(岳村乡副乡长)
        马西京(祥云镇副镇长)
        马火京(招贤乡副乡长)
        晁 飞(番田镇副镇长)
        岳崇豪(黄庄镇副镇长)
        张 杰(北冷乡党委委员)
        周小彪(武德镇纪检书记)
        尚爱红(赵堡镇副镇长)
        郑 娟(南张羌镇副镇长)
        赵新年(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吉长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卫东、赵新年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服务,督查电力设施建设进度,依法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审批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或开展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并督促业主安全施工。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相关事项。
    (二)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重大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立项审批。
    (三)县公安局负责对电力设施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群防群治,维护电力企业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秩序和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依法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以及非法收购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管理使用的审核、审批把关工作,及时核发土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地申请的范围,不得超出有关重点电力设施建设规划范围和已经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及其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域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实现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负责加快输电线路路径和变电站站址的审核,按照规划及时核发相关规划手续。在审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时,应征得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提供城市地下管网资料,对城市道路红线内电力设施专用的排管、沟槽等电缆通道,应合理安排建设时机,结合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或进行预埋。制止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县林业局负责审核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绿化造林的规划审批,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规划种植高大树木。协助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和输电线路通道内树木的修剪、砍伐协调工作,保持线路与树木符合电力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县城管局负责办理城市电网破道开挖手续。
    (八)县工商局负责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电力物资回收站点,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单位,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九)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制保障。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有关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好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违章树木和违章建筑的清除等问题,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十一)县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初步规划,争取上级电力公司的资金支持,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落实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经费。积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推进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为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创造良好条件。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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