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1〕25号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焦政办明电〔2011〕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行为,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生鲜乳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保障机制。严格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县畜牧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禁止在生鲜乳销售、生产、收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确保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的生鲜乳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二、加大力度,全力抓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一)摸清底子,建立台帐,健全监管体系。各乡镇要确定专人负责,重点做好本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奶畜养殖场区、奶畜散养户的日常监管工作。每年要开展两次以上调查摸底,对辖区内奶畜场区人员信息、奶畜购入、售出、存栏量、鲜奶产量、售奶去向、奶站设备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要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场(户)的监管体系,明确辖区内奶畜养殖场(户)和奶站的包场责任人,从源头保障乳品安全。县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畜养殖场(户)的监管,对全县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户)开展定期巡查,每个月至少巡查一次,每个季度的巡查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对所有生鲜乳收购站,逐一落实监管责任人、领导责任人,明确中心站长包乡镇,防疫人员包场(户),形成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双重监管体系。
(二)制定措施,细化分工,落实监管职责。各乡镇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鼓励新建奶牛养殖小区或支持现有养殖小区进行改扩建,吸引奶牛散养户入驻小区经营,逐步取消奶牛散养。县畜牧部门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企业负责人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畜牧中心站及基层防疫员要指导奶畜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加强对投入品使用、各项制度和记录等日常监管。县质监部门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原料生鲜乳收购的监督检查,开展企业购入生鲜乳的监督抽检,监督企业落实生鲜乳管理相关规定。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部门联动,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县卫生、畜牧、质监、工商、公安等监督管理部门要时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经常性排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取缔无证收购生鲜乳“黑窝点”和非法运输生鲜乳车辆,依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重打击违法生产、收购和运输生鲜乳的行为。县畜牧部门要对违法违规的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对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和举报案件,要依法严厉查处,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增强震慑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县食安办、畜牧局要设立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要及时受理,确保受理一起,查处一起。
三、加强领导,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信息平台和张贴标语、悬挂条幅、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乳品质量安全政策,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建立健全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对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在乳制品安全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或对生鲜乳安全问题瞒报、缓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严肃处理。